同事丟一句「照那個誰的風格生一張就好」,你按下 Enter 之前有沒有猶豫過一秒?或者反過來:你滑到一張圖,配色、筆觸、連人物眼睛的畫法都是你的樣子,但那是別人打一行字讓 AI 生的,而且已經拿去接案了。這兩種人晚上都會搜同一個問題,這樣到底犯不犯法。
重點速答
先回答三件事:法律到底保護什麼、為什麼它偏偏不保護畫風、什麼情況下你其實告得成,最後給你一張表對照自己的處境。文中每個法律判斷都附上條號、判決字號與可以點進去的來源,方便你自己查。我大量使用 AI 生圖工具做簡報與品牌視覺,也在課堂上教它,學員每一場都在問這題。
文章導讀
- 著作權保護你畫出來的那張圖,不保護你畫圖的方法,日本、美國、台灣一致,各自的法源都附在下面。
- 這不是法律做不到,是刻意不做。理由跟你想的可能相反,而且對你有好處。
- 但著作權不是唯一的法律。實際上有 3 條紅線分別長在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商標法裡。
- 真正的界線不在像不像,而在那個樣子有沒有已經代表你。日本與台灣各有一件判決可以對照。
為什麼被抄成這樣,卻好像告不了?
如果對方是把你的圖整張存下來改個顏色貼出去,事情反而簡單,任何人都知道那是侵權。難的是這種:對方生出來的圖,沒有一筆跟你任何一張作品重疊,但所有人一眼就認得出「這是誰的風格」。

你被拿走的東西是真的存在,只是它不長在任何一張圖上,而是長在你所有圖之間的那個共通的樣子。著作權這套制度從頭到尾只認得「一件一件的作品」,沒有一個欄位可以放「你畫圖的方法」。
如果你是按下生成鍵的那一方,接下來幾段更要看,你需要知道自己站在界線的哪一側。至於你生出來的圖有沒有著作權、要不要標示,那是另一個問題,我寫在〈AI 生成內容有著作權嗎?台灣、美國、歐盟 3 地官方立場與標示義務〉。
法律到底保護什麼?
一句話
保護你畫出來的那張圖,
不保護你畫圖的方法。

想法不受保護,想法被做出來的成果才受保護。「用細線條配低彩度、主角放右下角留一大片空白」屬於方法,不歸著作權管;而你照這個方法畫出來的那 200 張圖,每一張都受保護。
食譜寫出來的那份文件受保護,但「用低溫慢煎再靜置」這個做法不受保護,不然全世界的廚師都不能煎牛排。畫風就是視覺版的食譜。
日本、美國、台灣的官方措辭不同,白話都是同一句:畫法屬於想法,想法不受保護。三地各自的法源如下,你可以自己點進去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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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畫法屬於「操作方法」與「概念」那一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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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著作權法第 102 條 b 項(17 U.S.C. § 102(b)):著作權保護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及於任何 idea、procedure、process、system、method of operation、concept、principle 或 disco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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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文化廳《AI 與著作權的觀點整理》(令和 6 年 3 月 15 日)第 21 頁明寫:所謂「作風」屬於想法的層次,作風相同這件事本身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第 23 頁再補一次,僅止於作風、畫風這類想法近似而與既有著作不構成類似的生成物,不成立著作權侵害。
三地用的是同一套底層邏輯,所以這不是哪一國的特殊規定,短期內不會因為 AI 出現就改掉。
為什麼三個地方都選擇不保護?
你可能會想,是不是因為風格太難定義?那是原因之一,但不是主要的。更關鍵的理由是:假設法律真的保護畫風,那麼所有用類似筆觸、配色、構圖習慣的人,都會踩到別人的權利。誰先做誰就把那一整片畫法圈走,後面的人連畫都不能畫。水彩風、扁平插畫風、日系厚塗,每一種都會有一個先來的人握著。

換句話說,法律是拿「不保護你的畫風」去換「別人也不能圈走畫風」。這是一筆交易,不是一個疏漏。你失去的是「告別人」的機會,換到的是「不會被告」的自由:只要你沒有搶走別人已經在市場上建立的辨識度,就沒人能因為你畫得像而告你。這筆交易在 AI 出現以前一直很划算,AI 之後才變得刺眼,因為模仿成本從幾年掉到幾秒。
先記住這個分界
這裡有一個關鍵分界,叫做針對性微調:把某一個人的幾十張作品餵給 AI,讓它變成一台專門模仿他的機器。這跟在提示詞裡打上他的名字,是完全不同等級的兩件事。日本文化廳《AI 與著作權的觀點整理》第 21 頁講得很直接:只用特定創作者的少量作品做追加學習,如果目的就是要讓 AI 輸出那批作品的創作性表達,那麼這個複製行為就同時帶有「享受目的」,日本著作權法第 30 條之 4 那條給 AI 學習的免責空間不再適用。
順帶說一句,會被模仿走的是風格,很難被模仿走的是判斷力。AI 學得走你的筆觸,學不走你看得懂客戶要解決什麼、知道哪版該砍掉重來的能力。這在專案裡怎麼運作,可以看〈Midjourney 簡報設計怎麼用?5 個實戰角色與 10 個 Prompt 範本〉。
那是不是就完全沒辦法了?
不是。著作權不是唯一的法律,很多人是拿錯武器才輸的。

日本有個案子很能說明,就是 BAO BAO ISSEY MIYAKE 包的仿冒訴訟。這款包的外觀特徵,是在網布或柔軟織物上,用 2 到 3 公釐的固定間隔鋪滿相當多數的硬質三角形拼片,裝東西時表面會跟著折出各種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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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不通的那條路
主張著作權
法院認為這個造型離不開「裝東西」這個實用目的,找不到可以獨立拿來欣賞的美術構成,因此不是美術著作,著作權那條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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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得通的那條路
主張辨識度被整片搬走
同一個外觀改以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號的「周知商品等表示」主張,法院認定成立,判被告停止讓渡與交付、銷毀庫存,並賠償原告之一約 7,106 萬日圓。
同一個設計、同一個被告,一條路輸、一條路贏。這件是東京地方裁判所令和元年(2019 年)6 月 18 日判決,平成29年(ワ)第31572號,原告為株式会社三宅デザイン事務所與株式会社イッセイミヤケ,被告為株式会社ラルジュ,判決書全文可在日本裁判所智慧財產裁判例集下載。要說明的是,這是地方裁判所的一審判決,不是終審見解。
台灣也有一件結構幾乎一樣、而且已經三審確定的案子:犀牛盾(愛進化科技)告惡魔盾(迪摩凱斯)手機殼。法院認定被告高度抄襲原告手機殼的整體外觀,連行銷手法都一起模仿,屬於「榨取他人努力成果」與「攀附他人商譽」,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判被告與負責人連帶賠償 100 萬元、禁止繼續製造行銷該兩代手機殼,並在官網與粉專刊登判決主文 1 個月。
案號依序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公訴字第 9 號(一審,112 年 6 月 6 日)、112 年度民公上字第 2 號(二審,113 年 5 月 30 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585 號裁定(113 年 10 月 16 日駁回上訴確定),可在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以字號查得全文。值得注意的是,犀牛盾贏的這條路不是著作權,是公平交易法。
這兩個案子指向同一件事:你的視覺特徵如果已經在市場上變成一個指向你的標誌,法律是保護的。它保護的不是「你怎麼畫」,是「那個樣子已經代表你」。
那 3 條紅線分別是哪 3 條?
把上面兩個案子拆開看,會發現「單純畫風像」以外的風險,分別長在三部不同的法律裡。以下條號都可以直接點進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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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一:像的不是風格,是某一張圖
著作權法
生成結果如果和某件具體作品達到實質近似,就回到著作權的地盤,可能落入著作權法第 22 條的重製權或第 28 條的改作權。風格自由,單一作品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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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二:那個樣子已經是市場上的招牌
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管的是使用他人著名的姓名、商標、包裝、外觀等表徵致生混淆;第 25 條則是概括條款,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犀牛盾案走的就是第 25 條。要注意第 22 條第 2 項寫明,已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的部分不適用本條,要走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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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三:那個圖樣本身就是註冊商標
商標法
如果被模仿的是已註冊的標誌或圖樣,適用商標法第 68 條的商標權侵害;若是明知他人著名註冊商標仍使用近似商標而有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還有第 70 條的視為侵害。
順帶提一件很多人會拿來問的事:美國確實有一批插畫家對 Stable Diffusion 一方提起集體訴訟,主張模型被訓練成能生成「他們風格」的圖,案件是 Andersen v. Stability AI,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案號 3:23-cv-00201-WHO。這件到現在都還沒有判決。2024 年 8 月 12 日法院裁定駁回部分請求、保留著作權侵害與商標法(Lanham Act)相關請求繼續審理,那是程序上的中間裁定,不是認定侵權成立。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陪審團審理排定於 2027 年,結論還沒出來,任何說「美國已經判畫風受保護」的說法都不成立。可在加州北區聯邦地院案件頁追蹤進度。
那真正的界線劃在哪裡?
不是劃在「風格與非風格」之間,而是劃在「那個樣子有沒有已經代表你」。

同樣是外觀被抄,有的告得成、有的告不成,差別幾乎都在這一點。從上面兩條法律的要件就看得出來:日本那條路要先證明外觀具有「客觀上明顯有別於同類商品的顯著特徵」,而且長期獨占使用或靠宣傳與銷售實績,讓消費者一看到就想到特定業者;台灣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同樣把「著名」寫進要件裡。也就是說,能不能主張,卡在你拿不拿得出「那個外觀已經指向我」的證據,而不是像不像。
這也解釋了一件殘酷的事:還沒沒無聞的創作者,這條路會非常難走。不是法律看人下菜,而是這條路要保護的那個東西,在那個階段還不存在。你要主張「別人一看到這個樣子就想到我」,可是還沒有人想到你。
如果你正好在這個階段,今天就能做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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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視覺元素
固定同一組視覺元素反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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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時間紀錄
每次發表留下時間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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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好別人的指認
把「這看起來很像你」這類留言收進同一個資料夾。
這些將來是你唯一拿得出手的東西。至於怎麼讓自己更快被認出來,我整理在〈為什麼別人記不住你?讓人一眼認出你的 3 件事〉。
不同處境的人,現在該做什麼?
先找到自己在哪一格,再看右邊。有些人該做的事跟法律完全無關。

五種處境對照:你在哪一格、現在該做的那一件事是什麼
| 你的處境 | 該做的事 |
|---|---|
| 剛開始畫,還沒什麼人認識 | 先累積辨識度,而不是先研究維權。這個階段卡住你的通常不是被模仿,是沒人認得你 |
| 已經有一定知名度,發現被模仿 | 開始留證據:作品發表時間、粉絲說「這很像你」的留言、對方商用的畫面,這些是你將來的籌碼 |
| 對方明顯拿你的作品集去餵 AI | 先把對方作品、你的原作、發表時間整理成一份對照檔,再帶著這份對照檔向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律師諮詢 |
| 你是使用 AI 的一方,怕誤踩 | 不要指名還在世的創作者,不要蒐集特定一個人的作品去微調,泛稱的風格描述風險低得多 |
| 公司要規模化使用 AI 生圖 | 把上面那條寫成內部規則,並在對外發布前加一道檢查,靠個人自律撐不住量 |
內文精華總結
一句話帶走
著作權不保護你怎麼畫,
但市場已經認得出來的那部分風格,其他法律保護。
五個帶得走的重點
- 保護的範圍:你畫出來的每一張圖受保護,你畫圖的方法不受保護。台灣的法源是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
- 為什麼不保護:這是刻意的交易,不是漏洞。保護畫風等於讓先來的人圈走整片畫法。
- 3 條紅線:與具體作品實質近似(著作權法第 22、28 條)、搶走已著名的表徵(公平交易法第 22、25 條)、碰到註冊商標(商標法第 68、70 條)。另外拿特定一個人的作品集去餵 AI 做微調,性質不同,風險高得多。
- 換一條路可能會贏:BAO BAO 包案(東京地裁平成29年(ワ)第31572號)著作權不成立、不正競爭成立;犀牛盾案(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585 號確定)走的是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
- 真正的界線:不在像不像,而在那個樣子有沒有已經代表你。先讓自己被認出來,比先研究維權有用。
參考資料
判決
- 東京地方裁判所令和元年 6 月 18 日判決,平成29年(ワ)第31572號,不正競争行為差止等請求事件(BAO BAO ISSEY MIYAKE 包)判決書全文,日本裁判所智慧財產裁判例集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公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112 年 6 月 6 日)、112 年度民公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113 年 5 月 30 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585 號民事裁定(113 年 10 月 16 日),可於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以字號查詢全文
- Andersen v. Stability AI Ltd. et al.,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案號 3:23-cv-00201-WHO,審理中,尚無終局判決
法規
-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 10 條、第 10 條之 1、第 22 條、第 2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中華民國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 2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中華民國商標法(第 68 條、第 70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美國著作權法 17 U.S.C. § 102(b),美國著作權局官方條文
- 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號),e-Gov 法令検索
官方文件與函釋
- 日本文化廳文化審議會著作權分科會法制度小委員會《AI と著作権に関する考え方について》,令和 6 年 3 月 15 日,第 21、23 頁
- 美國著作權局《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 Copyrightability》,2025 年 1 月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141017b(114 年 10 月 17 日),關於 AI 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說明 87 年 1 月 21 日修法廢止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
免責聲明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也不建立任何委任關係。文中的判決、條號與案件進度,均以上列官方來源為準,查證日期為 2026 年 8 月 18 日;法規會修正、訴訟會進展,引用前請自行回到原始出處確認最新狀態。各案的判斷高度依賴具體事實,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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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AI 模仿別人的畫風,到底算不算侵權?
單純畫風像,不算著作權侵權。著作權保護你畫出來的那一張張圖,不保護你畫圖的方法,台灣的法源是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美國是 17 U.S.C. § 102(b),日本文化廳《AI 與著作權的觀點整理》也明寫作風屬於想法層次、作風相同本身不構成侵害。但如果生成的圖不只風格像,還明顯取自你某一件具體作品的特徵而達到實質近似,就可能落入著作權法第 22 條的重製權或第 28 條的改作權。這是著作權那一層的分界;那個樣子在市場上是不是已經代表你,走的是公平交易法與商標法。
為什麼法律不保護畫風?感覺很不公平
因為代價比想像中大。如果畫風可以被獨佔,所有用類似筆觸、配色、構圖習慣的人都會踩到別人的權利,等於誰先做誰就圈走那一整片畫法。法律選擇讓畫法自由流通,換來的是沒有人可以告你畫得太像誰。這是刻意做的交易,不是法律沒想到。
我的畫風可以去申請登記,變成自己的資產嗎?
著作權這條路不行。台灣自民國 87 年 1 月 21 日修法公布後就廢止了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改採創作保護主義,依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必登記,也沒有任何機關受理「畫風」登記。但不必覺得沒東西可守:如果你的視覺特徵已經讓人一看就想到你,有機會依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或第 25 條主張;特定的標誌與圖樣則可以去註冊商標,受商標法第 68 條、第 70 條保護。
那被模仿的人到底有沒有告贏過?
有,但走的通常不是著作權。日本 BAO BAO ISSEY MIYAKE 包的仿冒案(東京地方裁判所令和元年 6 月 18 日判決,平成29年(ワ)第31572號),著作權主張被法院否定,改依不正競争防止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號主張外觀已是周知的商品表示後勝訴,法院判停止販售、銷毀並賠償約 7,106 萬日圓,不過那是一審判決。台灣則有犀牛盾告惡魔盾手機殼案,依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勝訴,判連帶賠償 100 萬元、禁售並登報,經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585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關鍵不是像不像,是那個外觀已經代表特定業者。
如果我還沒什麼名氣,被抄了該怎麼辦?
實話說,這個階段走法律途徑會非常難,因為要主張的是「別人一看到這個樣子就想到我」,而那個東西還沒建立起來。務實的做法是兩件:讓同一組視覺特徵反覆出現,先把辨識度累積起來;並從現在開始留紀錄,發表時間、有人說「這很像你」的留言、對方商用的畫面,將來才有籌碼。
我自己用 AI 生圖,怎樣才不會踩到別人?
記三件事就夠了。第一,提示詞不要指名還在世的創作者,改用泛稱的風格描述,例如水彩感、扁平插畫,風險低很多。第二,不要蒐集特定某個人的作品集去餵 AI 做微調,那是完全不同性質的行為。第三,成品對外使用前,檢查有沒有跟某件具體作品高度雷同。
用 AI 學別人的圖,跟人類臨摹學習有什麼不一樣?
在法律的評價上,「學習」本身差別不大,真正的差別在規模與意圖。人類臨摹一百張要幾年,過程中會混入自己的取捨;針對一個人做微調,幾小時內就能穩定複製他的特徵。日本文化廳《AI 與著作權的觀點整理》第 21 頁就指出,只用特定創作者的少量作品做追加學習,且目的是要輸出那批作品的創作性表達時,該複製行為會被認為併存「享受目的」,不能再主張日本著作權法第 30 條之 4 的免責。這是官方文件對針對性微調態度較嚴的具體依據。
公司要大量用 AI 生圖,內部規範該從哪裡開始訂?
從三件事開始。一是分清楚用途,內部參考跟對外商用的標準不該一樣。二是明確禁止蒐集特定創作者作品去餵 AI 做微調,這條要寫死。三是設一道發布前檢查,確認產出沒有跟某件既有作品高度相似,並指定誰負責看。靠個人自律在量大之後一定會破,規則要寫到不用問人就知道怎麼做。需要協助落地成流程,可以透過站上的諮詢表單與我聯繫。
本文更新於 2026 年 8 月。AI 與數位工具改版快速,實際功能與名稱可能已有變動,建議以官方文件為準。






